为激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七)评选学年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均位于所在年段前五名(含第五名)。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九)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每学年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根据自治区助学中心下拨名额和各学院学生总数分配名额。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本学院的评审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评审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应依照《呼伦贝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议通过,并将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一经举报情况属实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各学院收集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汇总后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同时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禁止用于集体会餐、变相截留、请客送礼。凡违反合理使用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呼院字〔2017〕134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