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的专项资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按月发放。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分三类标准进行发放,具体为:
一类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300元,占受助人数的25%;
二类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占受助人数的50%;
三类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300元,占受助人数的25%。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具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或取消和停止发放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因违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将国家助学金用于集体会餐、变相截留、请客送礼者。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自治区助学中心划拨名额和各学院学生总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分配名额。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本院的评审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评审工作。各学院要成立评审领导机构,制订评审细则。各学院制定的评审、评定细则不能与学校的评审、评定原则相抵触。
第十条 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禁止采取平均发放、轮流坐庄、截留或变相截留等违规做法,也不允许在评议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应依照《呼伦贝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议通过,并将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一经举报情况属实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各学院收集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同时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报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凡发现违反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或因违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有权追回获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呼院字〔2017〕130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