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8-21 点击数:

为激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所有课程成绩均在及格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内容包括:

①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年段第一名;

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年段第二名者,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包括:

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学术研究: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需通过专家鉴定)。

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创新发明: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需通过专家鉴定)。

体育竞赛: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

为主力队员。

文艺比赛: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七)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根据自治区助学中心下拨名额和各学院学生总数分配名额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本学院的评审方案,并组织落实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议通过,并将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一经举报情况属实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各学院收集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及获奖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同时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报国家奖学金名单。

第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禁止用于集体会餐、变相截留、请客送礼。凡违反合理使用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呼院字〔2017〕133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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