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原则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应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资助。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校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本人或家庭因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致贫、返贫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奖励(作为“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勤则通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的辅助奖励项,可适当调整资助金额);
3.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适配辅助器具(轮椅、助听器、助视器、助行器等)及未成年学生购置生活必备物资。
(二)学生培训、竞赛等差旅费补贴。
(三)学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财政下拨额度,制订具体预算,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推荐。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受助学生在获得资助的一学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学院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呼院字〔2021〕126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