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校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乌基字〔2023〕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在籍全日制大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每年奖励人数和金额都以乌兰夫基金会下发通知为准。
第三条 乌兰夫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入学以来所有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学生学业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共党员以及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获奖或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四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落实乌兰夫奖学金“奖优评优”性质,不得以贫困程度为首要筛选条件,将奖学金作为助学金评选发放。
第六条 获奖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国家(省)级奖助学金或社会捐赠。
第七条 乌兰夫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议通过,并将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一经举报情况属实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各学院收集学生的《乌兰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及获奖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资金发放
学校将正式表彰决定以及获奖学生名单报乌兰夫基金会备案。乌兰夫基金会将资金拨付到学校财务处,由学生工作处向财务处提供获奖学生名单,财务处将奖学金全额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乌兰夫基金会、我校学生工作处和所在学院对获奖学生的奖学金使用情况有监督权,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使用不当行为,将收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呼院字〔2019〕147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6日